校内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文件精神,现将2023/2024学年年度评审申请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是评价奖学金生综合表现和督促其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措施,也是保障奖学金效益的重要举措,请各培养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年度评审学院环节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二、参评学生范围
1、本次参评国际学生为中国政府奖学金、商务部援外高级学历学位教育专项计划、成都市“一带一路”留学生政府奖学金、成都市“友城”奖学金及“校长”奖学金学生;
2、2023年9月之后拟继续享受各位奖学金的学生;
3、无法按原计划于2023年7月毕业,拟申请延期且符合延期条件(开题并通过中期考核)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4、2022年奖学金评审不合格被中止奖学金资格的学生。
三、评审内容和评审意见
根据学生在2022/2023学年的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学习/科研态度、活动表现等四方面情况,对每名参评学生进行定量打分和定性评价;
评审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学生,各培养单位须提出中止奖学金或取消奖学金的具体处理建议;
原则上定量打分情况应与评审意见一致,即总分为60分及以上者是为合格。
四、工作流程
采用“学生申报、初步评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方式开展年度评审。
(一)学生申报(即日起至2023年5月3日)
1、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及商务部援外高级学历学位教育专项计划学生
登录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管理信息系统,在年度评审板块中,如实填写年度评审自评部分,并上传相关佐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成绩单、已发表论文、开题报告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资格。
2、成都市政府奖学金生及“校长”奖学金学生
如实填写、打印《年度评审(自评表)》(已完成学生部分填写、双面打印),并提交相关佐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成绩单、已发表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报告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国际教育学院,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资格。
(二)初步评价(2023年5月7日至5月15日)
国际教育学院5月7日前将学生自评材料及参评学生信息推送至相应培养单位的本科教学负责人(本科生)、学生导师(研究生)处。
由任课教师或各培养单位本科教学负责人(本科生)、学生导师(研究生)负责进行初评(含定量打分和定性评价),并在2023年5月15日15:00前将初评意见反馈至国际教育学院,具体反馈方式详见材料推送邮件。
(三)培养单位评审(2023年5月16日至5月19日)
1、国际教育学院5月16日将汇总的学生自评材料及参评学生信息推送至各培养单位。
2、各培养单位应组织评审小组(3-5人,建议本科教学分管领导、研究生教学分管领导、国际学生导师代表应为小组成员)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填写《学院评审意见表》(附件1),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审意见,是否继续提供或中止、取消奖学金的建议。
3、各培养单位应于2023年5月19日15:00前将已填写的《学院评审意见表》提交至综合楼443办公室。
(四)学校审定(2023年5月19日至5月24日)
1、学校来华留学奖学金年度评审委员会对各培养单位评审结果进行校内审定,确定校内评审结果并在国际教育学院网站公示。
2、评审结果报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5月31日前)经公示的校内评审结果将报送留基委、商务部、成都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最终评审结果以上述奖学金管理单位发布为准。
五、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66367389。
国际教育学院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