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西南交通大学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发展趋势,进一步规范我校留学生在读期间勤工助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留学生在读期间,在保证高质量完成学业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空余时间和所学知识,在校内外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合理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增加社会和文化体验。

第三条 留学生可在校内应聘办公室助理、课程助教、 校内服务人员、实验室助研等职位;校外勤工助学必须在成都,所聘职位和所学专业相关,否则原则上不予批准(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除外)。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管理、报酬标准原则上参照《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报酬标准等以学生与勤工助学接收单位签订的《勤工助学合同》为准。

第四条 按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持有学习类居留许可或签证的留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必须办理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未完成居留证件加注进行勤工助学的,属非法行为,我校将报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 办理流程

1)留学生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西南交通大学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正式成绩单(须盖章)和勤工助学接收单位开具的勤工助学意向书等。国际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开具《勤工助学同意函》;审核不过的,国际教育学院有权拒绝开具相关函件。

2)留学生与勤工助学接收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合同》,并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合同复印件、勤工助学接收单位涉外联系卡、《西南交通大学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原件和正式成绩单原件。

3)留学生本人持《勤工助学合同》原件、勤工助学单位涉外联系卡及国际教育学院开具的《勤工助学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4)留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如更换勤工助学单位,须至少提前1周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重新履行上述有关手续。

第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留学生必须年满18周岁,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学分数达到学校相关要求。

第七条 本科学生前两学年、研究生第1学年不允许勤工助学;学制已满、但未达最长学习年限的留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勤工助学。

第八条 受各类奖学金资助的留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勤工助学。

第九条 留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必须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不得在餐饮、娱乐等法律法规限制行业进行勤工助学。

第十条 留学生不得在正常教学时间勤工助学,不得因勤工助学缺席正常教学活动,每周最长勤工助学时间不得超8小时。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每学期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勤工助学报告,留学生辅导员根据报告内容与学生导师或班导师核实学业情况,如勤工助学影响学生正常学业进展,国际教育学院有权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取消学生的勤工助学加注。

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受伤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的,应立即向国际教育学院报告,学院通报有关部门。留学生与勤工助学接收单位发生纠纷时,依据所签协议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进行解释。外文版本(如有)仅为帮助学生理解规定内容,最终解释与执行以中文版为准。

    附件:西南交通大学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