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加强学费管理的规定》、《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来华留学生所缴的各类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若以外币汇入,则以结汇当日银行汇率兑换成人民币后结算。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在每学年(学期)注册报到时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应缴纳的费用,否则不予注册、办理居留许可或签证。
第四条 受各类奖学金资助的学生由留学生经费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从相应的经费卡统一支付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 自费学历生、奖学金被中止或取消的学生、进修生原则上应以学年为标准自行缴纳学费,即在新学年报到时缴纳本学年学费。有特殊情况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可缓交学费。
第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来华留学生,休学学期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不予退还,可顺延至复学学期使用。
第七条 经批准退学的来华留学生,依据实际学习时间(已学习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原则上按月进行学费、住宿费退费。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学费或住宿费不予退还:
(1)触犯中国法律法规、违法违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开除学籍的,学费不予退还;
(2)因违反校纪校规被开除学籍或被退学处理的,学费不予退还;
(3)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校外居住申请或未获批而擅自搬离校内宿舍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4)已办理学习类居留许可的来华留学生申请退学的,应在递交主动退学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居留许可,否则学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 校内住宿充裕的情况下,全奖奖学金生原则上由学校免费提供校内住宿。未获批而住宿校外的全奖奖学金生,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住宿补贴。
第十条 学生应妥善保存各类缴费凭证。
第十一条 学历生在学制期限内未完成学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缴费要求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计划财务处进行解释。外文版本(如 有)仅为帮助学生理解规定内容,最终解释与执行以中文版为准。